第56113078号“MAPGOPOI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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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时代马可波萝厨卫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时代马可波萝厨卫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56113078号“MAPGOPO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PGOPOIO”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59737号、第7963142号“MARCO POLO”、第12704354号、第27368081号“MARCO POL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灯;地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商品上的“马可波罗”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13078号“MAPGOPOI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