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74631号“香霸霸XIANGBAB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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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明明
异议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明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974631号“香霸霸XIANGBAB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霸霸XIANGBAB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小龙虾(非活);奶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26021号“劲霸JINGBA”商标、第9898021号“劲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汤;肉汤浓缩汁;鱼制食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鸡汁”商品上的“劲霸JINGBA”商标虽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件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4631号“香霸霸XIANGBAB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