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1990号“水神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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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玥桥
异议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玥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81990号“水神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水神诗”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9894号、第52019324号“水神”、第13271330号“水神”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第5类“婴儿食品;净化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水神”,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1990号“水神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