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3697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摩萨克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6883697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家庭日用纺织品;服装用纺织品制缝制标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756708号“图形”、第6439013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纺织品制过滤材料;丝织美术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3697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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