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175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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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班牙原创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旭鸿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班牙原创品牌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旭鸿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31756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1662号、在先注册的第5939324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头戴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可判为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主体形象、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据异议人提供的“Bull device”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天猫旗舰店、百度百科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Bull device”标识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上述标识主体形象、表现形式几乎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极为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综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1756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