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06031号“W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兆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贝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兆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1806031号“W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OO”指定使用于第27类“垫席;乙烯地板覆盖物;防滑垫;汽车用脚垫;体操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352947号“BABYW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垫席;防滑垫;体操垫;门前擦鞋垫;汽车用脚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WOO”在文字构成、字型字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06031号“W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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