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302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玲香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玲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7302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720433号、第4016043号、第155751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版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302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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