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83829号“固睿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W.W.格林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泽润天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W.W.格林格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泽润天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83829号“固睿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固睿捷”指定使用于第4类“燃料;工业用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1497号“固安捷GRAINGE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工业用蜡”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其第3808748号“固安捷”、第5423949号“固安捷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3829号“固睿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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