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64567号“ARCANEFUN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肯芬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凹凸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肯芬克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凹凸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64567号“ARCANEFU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CANEFUNK”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销售界面、品牌介绍、微博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于“成品衣”等商品上在先使用“ARCANEFUNK”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企业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4567号“ARCANEFUN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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