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108962号“JINY’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睛姿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延边依视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睛姿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延边依视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68108962号“JINY’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NY’S”指定使用于第44类“配眼镜;配镜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0704号、第10900708号“JINS”、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69479号、第G1024064号“JIN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体育用护目镜;眼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JINS”商标为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08962号“JINY’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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