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7515号“DSSY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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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迪尚职业工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迪尚职业工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47515号“DSSYO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SSYO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研磨剂;抛光制剂;香精油;洗发液;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香;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63899A号、第37234904号、第26725304号、第16820872号“DYS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家用清洁剂;地板、地毯、室内装潢和织物的清洁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7515号“DSSYO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