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57837号“MICROVISIONS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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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意法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帕斯菲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意法半导体公司对被异议人帕斯菲达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857837号“MICROVISION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CROVISIONS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字信号处理器;信号转发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2248号、第7355567号“ST”、第1045213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微处理机;微型控制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57837号“MICROVISION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