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8372号“享淘物 JOYTAOWU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敏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敏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58372号“享淘物 JOYTAOWU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享淘物 JOYTAOWU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97284号“享淘”、第8769496号“享淘 ENJOY TAO 及图”、第14522784号“淘享卡”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8372号“享淘物 JOYTAOWU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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