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8027号“连升茶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忠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国士茗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忠翔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国士茗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418027号“连升茶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连升茶里”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78063号“连升情谊”、第72272810号“连升高原红”、第72272785号“连升故里”、第72305080号“连升邬阳茶”、第72329034号“连升邬阳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8027号“连升茶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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