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80997号“诸葛丞相”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再江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再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80997号“诸葛丞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诸葛丞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餐馆;备办宴席;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31598号“诸葛烤鱼”商标,第11089476号“诸葛烤渔”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饭店;自助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厅;茶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诸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80997号“诸葛丞相”商标在“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厅;茶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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