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6567号“明金史蒂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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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明金镶钻皮带扣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蒂法诺里奇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明金镶钻皮带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736567号“明金史蒂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金史蒂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服装带扣(服装扣);包用带扣;皮带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82127号、第51423927号“史蒂芬劳•尼治”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男式);游泳衣(男式);游泳裤(男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材料、加工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品牌创始人姓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6567号“明金史蒂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