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27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希沃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希沃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127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6572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导航;陆路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自行车共享服务;仓储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表现方式、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27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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