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4238号“DRINK BEAU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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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复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复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54238号“DRINK BEAUT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INK BEAUTY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082469号、第6667290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4238号“DRINK BEAUT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