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2299号“海溜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厦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厦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72299号“海溜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溜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海参(非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889813号“溜溜果园LIULIU ORCHARD及图”、第41921782号“溜溜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肉;鱼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2299号“海溜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