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9721号“富来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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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富来盈洗车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富来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富来盈洗车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富来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39721号“富来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来盈”指定使用在第16类“目录册;传单;名片;图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09541号、第22448884号“富来盈”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清洁制剂;挡风玻璃清洗剂”、第7类“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富来盈”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实际使用“富来盈”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富来盈”作为异议人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9721号“富来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