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672448号“G LOC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格乐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萌萌孩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乐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萌萌孩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1672448号“G LOC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OCK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93655号、第5693658号、第5693656号“GLOCK”、第69840678号、第65881181号“GLOCK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8类“餐具”、第9类“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第13类“火器”、第14类“贵金属”、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72448号“G LOC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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