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5163号“KZK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琥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玖零柒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冉路风
  异议人深圳市琥月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冉路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45163号“KZK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ZK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31839号“KZK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充电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是其提供的产品售卖截图、店铺销量及客户体量截图、订单及评价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5163号“KZK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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