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0648号“帝德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慧采科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慧采科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0648号“帝德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德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五金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门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钢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龙牌”、“龙牌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0648号“帝德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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