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0783号“SMF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祎宸时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雨德
  异议人祎宸时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雨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80783号“SMF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MFQ”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137705号“SMF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088026号“SMFK”、第42103006号“SMFK CAFE”、第42024872号“SMF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0783号“SMF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