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37785号“THEORY FABRIQU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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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纷布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应祥
异议人上海纷布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应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37785号“THEORY FABRIQ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ORY FABRIQ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无纺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671273号“FABRIQU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4类“织物;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布;毛巾;浴巾;纺织品洗脸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7785号“THEORY FABRIQUE”商标在“布;毛巾;浴巾;纺织品洗脸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