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2097号“嫈工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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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顺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钦杰
委托代理人:广州格物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顺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钦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52097号“嫈工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嫈工牌”指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34597号“LABOU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家用除垢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534594号“勞工牌”、第1124690号“勞工”、第11084542号“勞工牌 LABOU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剂和其它洗衣剂;清洁制剂;擦亮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如“LAOUBR”“医力士”“立白奔放焕采”“雕牌香氛研肤”等,其中部分商标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1084542号“勞工牌 LABOUR”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2097号“嫈工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