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2179号“MEO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海仁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海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82179号“MEOMONS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OMONSTE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箱”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8290623号“怪兽”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589658号“MONSTER”、第53624470号“MONSTER ENERGY”、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3083394号“怪物”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背包;皮制家具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2179号“MEO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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