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3516号“春水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春水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春水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3516号“春水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水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大麦;鲜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03700号“春沐源”、第21497084号“春沐源SPRING WOODS”、第21497026号“春沐源及图”、第21127174号“沐春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春沐源”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3516号“春水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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