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20208号“KON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院
  异议人广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720208号“KO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露;去污剂;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25984号“KONO”、第45378574号“K KONO”、第67052799号“小K瓶KON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水;洗面奶;洁肤乳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沐浴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0208号“KONI”商标在“洗发液;沐浴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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