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49990号“淮扬名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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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小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淮安紫金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小福对被异议人淮安紫金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2649990号“淮扬名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淮扬名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海鲜;加工过的水果;加工过的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5550号“名厨MINGCHU及图”、第26921940A号“名厨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可可(以奶为主);水产品;蛋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49990号“淮扬名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