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39454号“蚂蚁盛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优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优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439454号“蚂蚁盛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盛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170667号“蚂蚁财富”、第62667378号“蚂蚁借呗”、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39454号“蚂蚁盛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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