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01108号“鹭岛达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喜嘟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喜嘟嘟(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01108号“鹭岛达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鹭岛达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5556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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