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0227号“易倍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灵北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灵北联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0227号“易倍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倍达”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卫生消毒剂;医用药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317290号“易倍生”商标,第3708807号“易倍申”商标,第14317291号、第30991654号“易倍”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药物;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0227号“易倍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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