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2625号“养岁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瑞润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瑞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2625号“养岁山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岁山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果酒;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55137号“百岁山”、第54596299号“百岁山GANT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兰地;鸡尾酒;开胃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百岁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2625号“养岁山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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