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9171号“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黑兔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黑兔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29171号“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2828号“图形”、第40437640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刀器具;砂轮(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图形相近,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9171号“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