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04680号“NINEZ”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可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芳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365维德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365维德斯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704680号“NINE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NEZ”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40733号“NINIZ”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04680号“NINEZ”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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