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5918号“周记百草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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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明盛
异议人贵州董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明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15918号“周记百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记百草香”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3968号“百草香”、第6775198号“佰草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69310号“首密佰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5918号“周记百草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