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42287号“广府童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贝灵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小蝌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贝灵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小蝌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442287号“广府童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府童谣”指定使用于第16类“绘画材料;地球仪;绘画和书法用纸”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00635号“广府童谣”商标、第71575045号“广府童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电池充电器;眼镜”、第28类“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用球;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2287号“广府童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