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3524号“AMANNIS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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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抖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抖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03524号“AMANNI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ANNISA”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家教服务;音乐教育;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培训;安排选美竞赛;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安排和举办体育赛事;举办博物馆展览;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84650号“ARMANI”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3734号“ARMANI”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文化活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3524号“AMANNIS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