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8865号“福禄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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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沧州万伟塑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沧州万伟塑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98865号“福禄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禄龙”指定使用于第1类“己二酸;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第19872944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防水垢剂”、第17类“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8865号“福禄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