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1037号“AJ Z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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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丰泽区丰泽林四建服装商行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丰泽区丰泽林四建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711037号“AJ Z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J ZH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43290号“AJ ARMANI JEANS”、第1264397号“AJ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大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文字“AJ”,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1037号“AJ Z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