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5466号“AGU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汉斯朗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汉斯朗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75466号“AGU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GU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座;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673938号、第7655956号、第30673946号“AU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泡;水龙头;蒸汽浴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5466号“AGU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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