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91871号“SAHHTY MAHH H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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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猛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391871号“SAHHTY MAHH H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HHTY MAHH HB”指定使用于第9类“低压电源;半导体;电容器;电开关;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0215号、第3820216号“ABB”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81684号、第613568号“AB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转换开关;继电器;调制解调器;电气管道;电线接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HB”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91871号“SAHHTY MAHH H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