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9846号“BFGOODRI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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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卡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卡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19846号“BFGOODRI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FGOODRI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桶;镜子(玻璃镜);竹帘;塑料钥匙卡(未编码、非磁性);非金属梯凳;漆器工艺品;木制家具隔板;垫枕;窗用室内遮帘(家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648号、第17635542号“BFGOODRIC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带;金属绳索;缆绳用金属夹”、第12类“保险杠;挡泥板;陆地客运机动车辆用行李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百路驰”等数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复制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9846号“BFGOODRI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