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1816号“KANGO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9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栋生
  异议人健豪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梁栋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11816号“KANG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NGO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3类“信号枪;火器;火药;烟花;鞭炮;烟火产品;个人防护用喷雾;炸药;弹药;催泪武器”。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官方网站介绍、KANGOL品牌百度百科、媒体报道、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KANGOL”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1816号“KANGO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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