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5019号“牧乐优”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305019号“牧乐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牧乐优”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12213号“牧乐星”、第14258932号“牧乐宁”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净化剂;医用动物食品营养添加剂;兽医用洗液;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兽医用制剂;含药物的饲料;兽医用杀虫洗涤剂;医用饲料添加剂;营养补充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等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医用敷料”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5019号“牧乐优”商标在“净化剂;医用动物食品营养添加剂;兽医用洗液;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兽医用制剂;含药物的饲料;兽医用杀虫洗涤剂;医用饲料添加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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