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48848号“味香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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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陵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得月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陵对被异议人得月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348848号“味香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味香亭”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0类“盒饭;以茶为主的饮料”等、第39类“食品递送;冷藏仓储”等、第43类“餐厅服务;餐具出租”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972382号“味香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食堂服务;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厅服务;咖啡馆;餐馆;自助餐馆服务;宠物寄养”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8848号“味香亭”商标在“学校食堂服务;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厅服务;咖啡馆;餐馆;自助餐馆服务;宠物寄养”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