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41698号“觅洁灵MIJIEL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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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省聚海网络科技责任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广东省聚海网络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41698号“觅洁灵MIJIEL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觅洁灵MIJIELI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水果擦亮剂;厕所清洗剂;去渍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2372号、第17097320号“万洁灵”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剂;空气芳香剂;家用抗静电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41698号“觅洁灵MIJIEL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