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9945号“益禾农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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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盘锦益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盘锦益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59945号“益禾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禾农夫”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豆油;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2945983号“益禾堂”商标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2574377号“益禾堂”、第62572577号“益禾棠”,在先注册的第48474782号“益和堂”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槟榔”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30394号“熠汇益禾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粉;食用可可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708562号“益禾记”,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68960885号“益禾堂”、第51629110号“益禾堂”、第68960804号“益禾堂YH.TA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涂面包片用脂肪混合物;蛋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显著部分“益禾”,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9945号“益禾农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