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3626号“派罗拉PAIROR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5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潘多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阳
  异议人潘多拉公司对被异议人吕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53626号“派罗拉PAIRO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罗拉PAIRORA”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30640号“PANDOR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金刚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3626号“派罗拉PAIRO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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